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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设备噪声频发,谁来担责整改?面对邻里间滋扰,“以噪制噪”是否可行?噪声“达标”但造成损害,算不算侵权?噪声纠纷层出不穷,如何及时、实质化解。4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噪声污染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围绕案件审理实际,系统分析纠纷特点、总结机制举措、发布典型案例、阐明裁判思路,以法治力量守护群众的“耳边安宁”。
据通州法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施行以来,该院共受理涉噪声污染民事纠纷117件,并通过多元解纷机制化解群体性噪声隐患300余件。案件呈现以下四大特点:污染场景全域覆盖,社会生活噪声成为纠纷增长主因;事实认定与取证难度较大,“达标扰民”问题凸显;居民住宅区公共设施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广,易引发批量诉讼;“人为制噪”激化邻里矛盾,影响社区和谐安宁。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声环境权益,以实际行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州法院聚焦前端治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调联处机制,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前。同时强化精准裁判,不简单以排放“达标”作为侵权唯一标准,重点审查对生活安宁的实质影响,依法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深化专业支撑,通州法院还组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建立案例指引机制,开展专题普法20余场,并注重判后跟踪,通过建立回访机制和发送司法建议,推动长效治理。
通州法院建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隔声降噪责任,严守建筑设施声环境质量关;工业生产与交通运输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治义务,降低对周边环境影响;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及时回应业主合理诉求;施工单位要依法规范作业行为,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影响;广大居民要自觉守护社区安宁,拆解情绪壁垒,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报会现场发布五起典型案例。其中,在业主王某诉开发商噪声污染纠纷一案中,法院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其所建住宅及共用设施设备承担噪声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对于噪声排放标准尚未制定或者存在冲突的,可结合实地感受与噪声频谱特征等,参照适用国家、地方、行业制定的最有利于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噪声排放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予以认定。在宋某等诉郑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法院明确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有控制音量、防止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义务,邻里生活噪声应以社会一般人的合理容忍限度为判断基准,超出限度构成侵权,对于“以噪制噪”的行为予以负面评价。在某千人小区电梯噪声扰民案中,通州法院通过“法理释明—实地考察—多元调解”三步法推动纠纷化解,引导小区业主与房地产公司间达成调解协议,由房地产公司对全部问题电梯进行降噪处理,消解彼此隔阂,重塑互信基础。
通州法院将以深入践行《生态环境法典》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的立法目的,持续深化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不断完善噪声纠纷多元化解、前端预防、即时救济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以优质司法服务筑牢百姓“宁静防线”。(王海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