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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是中华文明的根脉所在,乡村文化遗产是农耕文明基因密码最生动、最妥帖的载体,也是民族文化记忆、精神血脉最具体的体现。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进乡村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这是我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从零散抢救、单体守护进入整体推进、系统治理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如何突破“见物不见人”的传统保护观念,跳出“碎片化”的保护窠臼,以系统性保护重塑乡村文化生态,让文化遗产真正活起来、用起来,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过程中极其重要的现实课题。
系统性保护:从“单体守护”到“整体活态”的理念跃升
乡村文化遗产是特定地域人与自然长期互动的结晶,其价值绝不只体现在建筑本体之上,还体现于与之共生的生产生活方式、民俗传统、价值观念等诸多要素之中。客观来说,我国目前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呈现出典型的“碎片化”问题,部门条块分割造成“九龙治水”现象,住建部门管传统村落,文物部门管文保单位,文旅部门管非遗,农业农村部门管农业文化遗产,各类遗产被人为割裂。同时保护对象多集中于单体建筑,忽略街巷肌理、田园景观、山水格局的整体性,保护方式又多采用“冻结式”保存,文化遗产与村民日常生活脱节,变成了“博物馆化的展品”。
系统性保护的本质是从“见物不见人”走向“见人见物见生活”,因此绝不是把各类遗产简单叠加,而要把它当作彼此依存、有机联动的文化生态系统来对待:物质文化遗产是“筋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血肉”,自然生态环境是“肌肤”,村民是“灵魂”。因此,系统性保护应遵循的具体逻辑是:保护古建筑、古民居等物质载体时要同时保护与之相伴的民俗技艺、节庆仪式,保护村落空间格局时要主动维系人地和谐的农耕智慧,保护历史遗存时要充分考虑村民现代生活的实际需要,让文化遗产真正在活态传承中焕发生命力。
要素互联:打通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的血脉关联
乡村文化遗产最突出、最可贵的魅力是物质与非物质要素彼此交融。祠堂既是砖木结构的物质遗存,又是家族记忆的容器、祭祖仪式的空间、村规民约的象征;梯田既是农业生产的物质载体,也是农耕技艺的实践场、生态智慧的教科书、社区协作的纽带。因此,系统性保护首先要厘清两者血脉相连的关系,切忌陷入“有形无神”或“有神无形”的误区。
在实践中,关联性重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开展:第一是空间叙事融合,把非遗传承空间嵌入物质遗产载体。如贵州黎平侗寨在鼓楼、风雨桥等重要民族建筑常态化举办侗族大歌展演等民俗文化活动,使建筑空间本身成为活态文化展演的理想舞台,游客赏建筑之形,即见文化之韵。第二是技艺传承共生,在传统建筑修缮中有意识地复兴地方营造技艺。如安徽徽州区古民居修缮时严格遵循“原工艺、原材料、原形制”,并请本地老工匠现场教授徽派建筑营造技艺,修缮过程即为技艺传习的课堂。第三是节庆民俗激活,以历史空间为平台恢复传统活动。如福建永泰庄寨积极恢复祭祖、修谱等家族仪式,使庄寨从“空壳建筑”真正转变为凝聚族人情感、联结家族记忆的精神家园。
生活实践:在村民日常实践中延续文化根脉
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根本上来自它是否嵌入村民日常生活。文化遗产脱离生活场景被“遗产化”保护之后,所承载的记忆很容易被简化为静态符号,而“生活化”传承恰恰是以持续、具体的实践方式让记忆在代际传递中获得新内涵、焕发新生机。因此,系统性保护的关键要件就是让文化遗产回归村民生活,成为“活态”的传统而不是“固态”的标本。
激活生活化传承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努力:第一,让传统民居“可居”。如浙江松阳以“新旧并置”的方式改造传统民居,在保留夯土墙、木构架的基础上引入现代厨卫设施,使老房子既适合现代生活使用,也自然成为村民身份认同的物质载体,同时也是解决传统建筑功能衰退问题的良好示范。第二,让传统技艺“可用”。如云南大理周城村把白族扎染技艺与现代生活需求有机对接,开发桌布、围巾、包袋等实用产品,村民在家庭生产中即从事技艺传承,扎染从“遗产展品”真正变为年产值超千万元的文化产业。第三,让传统节庆“可参与”。如贵州黔东南苗族村寨恢复“牯藏节”等传统仪式,村民在祭祀、歌舞、宴饮中重拾族群记忆,年轻一代在亲身参与中形成对本土文化的深切认同。
多元协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保护格局
由于系统性保护本身是十分复杂、有机统一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单凭某个部门、单个主体完成,需要建立“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协同机制,让各类主体各就其位、各尽其能。
政府要当好“掌舵人”。政府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既要避免“越位”,也要防止“缺位”。政府应在三个层面发挥“掌舵人”作用:一是在顶层设计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的范围、标准和要求,使保护有规可依;二是在制度供给上,制定地方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遗产保护;三是在考核评价上,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如云南出台了省级保护办法,建立“规划管控、分级保护、动态监管”全链条体系,把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之中。福建南平则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离任交接制度,把保护责任明确纳入干部履职清单,做到“在任担责、离任交责、失职追责”。
村民要当好“主人翁”。村民是乡村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守护者,也是乡村文化遗产最直接、最充分的利益获得者。作为“主人翁”的村民应该享有三个方面权益:一是在保护规划编制、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环节要享有知情权与参与权,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二是在传统民居修缮、宅基地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上要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三是在乡村遗产保护和开发中要享有受益权,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增强内生动力。如广东潮州龙湖古寨成立村民议事会,让村民全过程参与规划制定和项目实施;贵州肇兴侗寨将官方遗产保护要求转化为村规民约内容,明确规定传统建筑修缮规范、节庆活动组织方式。
社会力量要当好“助推器”。社会力量能够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带来资金、技术、理念和人才,是政府力量之外不可或缺的补充。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助推器”作用,一是要鼓励他们通过公益捐赠、项目合作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给予税收优惠或政策支持;二是鼓励他们扎根乡村,开展文化挖掘、技艺传承等专项工作,繁荣乡村文化;三是引进和培育专家学者、志愿者队伍,开展技术指导、宣传教育、档案整理等志愿服务,充实乡村治理力量。如浙江松阳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传统建筑使用权流转模式进行创新,在保持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以修缮补助、技术指导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让闲置古民居重获新生。安徽黟县则建立“产权人+运营商+村集体”利益共享机制,做到了保护与增值两相促进。
乡村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实质上就是传统与现代性辩证关系的具象化表达,首先要挣脱“保护即封存”的旧范式,明确文化传统是以持续性实践而不是静态存留来实现生命力的动态系统。要真正激活乡村文化遗产的内生动力,就必须让制度保障与生活实践深度融合,政府主导与村民主体彼此统一,物质守护与精神传承统筹推进,实现让每一座传统村落都成为可触摸、可感知、可传承的文化载体,让农耕文明的智慧结晶在新时代重新焕发光彩,为乡村全面振兴打下扎实、富足的文化根基。
作者:罗伟 武汉轻工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湖北县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菲、杨慧伦、周歆宇 武汉轻工大学农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