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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迅猛发展,已经深刻改变了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个人信息已然成为数字经济最核心的要素,算法目前已渗透到资源配置、决策制定诸种场景,因此二者规范发展绝不只是关系个体合法权益,更直接关系市场秩序及乡村振兴下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法治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司法手段,顺应当代数字时代发展趋势,主动、系统地延伸到个人信息保护及算法治理两大领域,以制度化、专业化的司法介入构建起数字时代公共利益保护的切实屏障,促进形成了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数字生态,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是清晰、妥帖的数字治理公益司法路径。
乡村振兴:数字领域公益法治的核心实践导向
数字领域公益法治以守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紧密结合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治理的现实需要,能立足重点场景、抓住关键环节,形成精准化、系统化的司法介入模式,不仅很好地解决了数字领域公共利益保护的若干难点,又切实做到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更难得的是,公益法治在乡村振兴中始终清醒认识数字技术的特点,摒弃“一刀切”的监督方式,就个人信息处理及算法应用的不同场景分别设计司法方案,真正从源头化解争议。
公益法治在乡村振兴中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清晰简洁、层次分明的制度设计:先就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传输、销毁全链条予以审查,再针对群众反映最突出、最频繁的问题展开监督,具体考察APP违规收集、快递单信息泄露、公共场合过度采集等共性场景,并自然地引入司法干预,督促相关主体规范信息处理行为,完善信息保护机制。更难得的是,其从群体信息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儿童、老年人群体的个人信息予以重点保护,真正从源头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在算法治理领域中,乡村振兴聚焦消费、就业、公共服务等关乎群众生活的重点问题,针对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算法推荐不良信息等突出问题,发挥司法的监督作用,促使算法应用主体规范算法运行;通过司法裁判引领算法应用要以公平为价值核心,加强算法决策的逻辑阐释;搭建算法运行可溯可查制度框架,强化对算法过程和结果的监督;让算法从“效率优先”到“公平与效率并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乡村振兴:构建数字公益法治协同治理格局
由于数字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及算法治理具有专业性强、跨域性突出、涉及主体众多诸种特点,单一主体治理很难取得长久、实质的治理实效,因此公益法治实践中打破了部门、行业壁垒,主动构建“司法引领、多方参与、协同发力”的多元治理格局,整合各类治理资源,形成数字领域公共利益保护的真正合力。
公益法治发挥司法引领作用,通过典型案件的办理,明确了数字领域的公共利益的边界,指导相关主体正确履责,并为相关主体的行为起到示范作用;同时开展涉案的信息监管和治理主体监督和协同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加强和网信、市场监督、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完善线索移送、会商研讨、联合督办等合作机制,实现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管同步发力、同频共振,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不仅发挥司法监督的刚性约束功能,也发挥出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和积极性,“司法监督+行政监管”并驾齐驱,相得益彰。
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参与协同治理,并由公益法治通过办理案件来督促行业协会建立完善自律规范、举办行业培训活动、引领企业实现自我合规,如针对快递行业信息保护问题、互联网行业算法应用问题等,通过公益法治案件促使行业协会出台相应的合规指引,在行业内开展对企业开展合规自查、整改工作,以良好的内生动力来保持行业的竞争活力并能够有效预防和制止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是数字技术应用的主要对象,是协同治理的主要责任者,通过公益法治制度中的司法救济机制督促企业强化主体意识,完善企业的内部分工及内控合规性管理,加大技术研究和投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和算法的合规能力,进而促使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参与大范围的社会公益治理行动,并共享技术成果和经验,推动包括中小微在内的其他企业实现共同守法,逐步构建形成“大企业引领、中小企业跟进”的共建互促新格局。
乡村振兴:提升数字公益法治技术赋能
公益法治应在不断顺应数字时代发展方向的同时,运用好数字技术助推司法监督,通过“人工排查”到“智能预警”,从“事后纠错”到“事前预防”的方式升级转型,推动公益法治的监督检查更为精准高效。基于此,在加大对数字领域公共利益保护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厚植数字领域的公益法治土壤,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数字领域公益法治事业的发展壮大。
乡村振兴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法治中数字技术的赋能充分体现在风险线索的精准发现及证据的高效固定上:先建设个人信息保护公益法治数据库,将各部门分散保存的信息处理主体名单、违规处罚记录、用户投诉数据等诸种资料予以系统整合,再以大数据分析技术主动、系统地挖掘风险线索,据此精准识别违规行为并及时预警。与此形成完美衔接的是数据抓取、固定诸种技术手段,用其高效收集、固定APP违规收集信息、信息泄露的相关证据,因而彻底解决了传统监督中举证难、效率低的老大难问题。
一方面,数字技术应用破解算法隐蔽性的“可看见、可监督”,借助算法分析技术并联动技术专家进庭,查明涉案算法运行的逻辑与路径,明晰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等算法滥用问题的症结所在,依靠专业技术保证案件处理质效;另一方面,将算法应用主体在法治中具有展示性意义的数据“可看见、可监督”,依规申请或者径行向互联网信息等部门调取相关数据,推动算法应用主体建立试算运行日志留存制度,用技术手段保证算法运行全程留痕可溯,以确保证据呈现方式易于“可看见、可监督”,并便于“可看见、可监督”。
乡村振兴:推动数字治理规则成果转化
由于公益法治在数字领域的实践既解决了若干具体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又主动、有计划地把实践成果升格为制度规范及行业标准,因此能自然、妥帖地从“个案纠错”过渡到“系统治理”,也由此为数字时代的公共利益保护构建起长效机制。
公益法治在法律规则完善方面效用显著。先以典型案件办理为契机,系统、妥帖地总结数字领域公益法治中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认定标准、责任承担方式诸种实践经验,由此自然、有力地为相关立法修订及司法解释制定提供参考。更难得的是,公益法治在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治理领域的实践已十分充分,相关法律条文的配套细则日趋成熟,法律适用也更加清晰。
由于公益法治促进了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就行业标准制定出台系统、明确的合规指引及标准规范,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其直接推动出台了APP信息收集合规指引、快递单信息加密管理制度等规范,在算法治理领域又推动出台了算法招聘合规指引、算法推荐合规标准等规范。基于此,相关主体的行为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公益法治善于利用案件宣传、法治教育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系统有层次地普及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治理的法律知识,能切实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及法治观念,也能自然地引导企业树立合规为先的发展理念,促使数字技术应用主体主动、妥善地承担社会责任,形成全社会共护数字领域公共利益的良好局面。
伴随数字技术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治理等司法场景将更加丰富,公益法治将进一步深化实践探索,积极发挥司法引领功能作用,不断完善协同治理模式,持续加强技术赋能力度,推动数字治理规则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在深入推进中,真正做好公益法治工作的“守护者”角色,为促进乡村振兴下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力推动数字社会建设行稳致远。
作者:张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