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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院为一名8岁孤儿指定民政局担任其监护人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4-05-15 15:19

    母亲因病去世,生父不祥……8岁的张小某无依无靠,其的悲惨境遇令人痛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为张小某指定民政局担任其监护人,以司法之力为未成年人驱散成长阴霾。

  张小某2015年8月出生后跟随母亲赵某某生活,2023年9月,母亲赵某某因病去世。赵某某之父赵某乙因缺乏抚养能力不愿承担抚养之责,赵某某之母冯某某早于赵某某去世;张小某无兄、姐,导致张小某处于无人抚养状态。

  张小某在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协调下,由北京市通州区社会福利院临时生活照料至今。2024年4月8日,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作为申请人诉至通州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为未成年人张小某依法指定监护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刘相斌法官在庭前阅卷中发现,张小某在日常生活中不会说话、大小便不能自理、不能独自吃饭。张小某唯一的直系亲属外祖父赵某乙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赵某乙认为其没有监护能力。张小某的悲惨遭遇牵动着审判团队每一位成员的心,为了使张小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刘相斌法官与法官助理何忆歌立即前往北京市通州区儿童福利院看望张小某,并向福利院工作人员了解了张小某的具体情况。

  2024年5月8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通州法院举行。通州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区社会福利院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到庭,就确定张小某的监护主体及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张小某的安置、监护等事项提供了妥善的方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州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具备监护职责条件,且有监护张小某的意愿,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定通州区民政局为张小某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同时,通州法院还确定了心理疏导、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事项,多方合力护航张小某的健康成长之路。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通州法院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围绕“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三个方面,推动司法延伸与社会治理融合,全面整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力量,多方联动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努力绘好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王海陆)

[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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