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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中,一方婚外情而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会对夫妻感情、配偶财产权乃至家庭稳定造成严重伤害。那么,丈夫向“第三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原配能要回来吗?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丈夫、原配和“第三者”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刘女士与张某登记结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2018年下半年,张某与王女士相识,王女士虽知道张某已婚,但还是于当年年底开始与张某同居。从2019年10月到2020年10月期间,张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女士转款共计25万元。2020年11月,二人结束同居关系。后刘女士发现丈夫张某存在婚外情并向王女士转款的事实,便将丈夫张某和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返还其丈夫张某赠与的款项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王女士不认可刘女士的说法,其认为张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自己交往,自己也是受害者,且张某不存在赠与自己钱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
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
01、张某与王女士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擅自向王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王女士明知张某有配偶仍接受赠与并未支付相应对价,故张某与王女士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02、王女士是否应当向刘女士返还张某向其转账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张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王女士长期同居,并擅自向王女士赠与大额财产,该赠与行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损害了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王女士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刘女士。
03、返还钱款的具体数额及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不区分份额地共有所有财产,故刘女士有权要求王女士全额返还财产。王女士明知张某已婚仍与其交往,故对赠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刘女士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
被告王女士返还原告刘女士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清。
后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
本案是原配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典型案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以及赠与行为效力等问题。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婚外情的行为,均是对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违反,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更是对配偶一方共同财产权益的损害,违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属无效。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姻缘,恪守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于涉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来说,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文字:杨文龙
编辑:纪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