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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民法典》宣讲,进一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通州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杨月兰走进通州区南关小学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活动,就民法典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规范进行普法宣传。南关小学70余名同学和老师参加讲堂。
本次讲堂根据学生身心特点,采用案例释法的方式,从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几岁可以作出法律上的决定、侵权责任等与小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生动形象的向现场的小学生进行专门讲解,让学生们在轻松有趣的氛围中理解《民法典》、感受《民法典》、学习《民法典》,变得有“典”不一样。
案例一
小学生游戏充值1.5万元能追回吗?
基本案情
10周岁的王某实名注册了网络游戏用户账号,玩起了付费网络游戏。王某在家上网课期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用自己实名认证的网络游戏用户账号,两个月期间向游戏公司累计充值15 000元。王某父亲获知此事后,向游戏公司申请退款无果,遂以王某的名义起诉游戏公司。王某是否有权要回充值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释法
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虚拟充值消费案例。10周岁的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玩付费网络游戏,多次充值累计15 000余元的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属于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行为,且事后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故该行为无效,被告游戏公司应将充值返还。
同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对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学生要以学业为重,不能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不良行为。
案例二
校园嬉闹致同学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李小帅和王小美同为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均为10岁。早上7点50分,学生陆续进入教室,教室内没有老师管理。李小帅戳戳王小美的发夹,调皮的对她说:“今天这个发夹不好看,和你的名字不搭配”,王小美听完很生气,于是随手拿起桌上的铅笔扔向李小帅,没想到铅笔尖戳到同学张小乖(10岁)的左眼,致张小乖左眼受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侵权与被侵权的典型案例。早上打开校门让学生进入学校,学校应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但事发当天在学生进入校园后,事发教室并无老师进行管理,表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正是因为学校的管理漏洞,没能及时制止学生之间的嬉闹,导致悲剧的发生。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王小美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主观上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一定预见能力,客观上造成了张小乖的身体损伤,因王小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财产,故对张小乖的损失,应当由王小美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学间玩耍、娱乐应当以活跃气氛,加深感情,增进友谊为目的;开玩笑要注意“君子动口不动手”;开玩笑要注意场合、环境和对象,尤其男生和女生开玩笑更要适可而止。
案例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奖有权获得报酬吗?
基本案情
2018年春节期间,某商场举行“迎春大奖促销活动”,每张奖票10元,一等奖为华为平板电脑一部。六年级小学生孙小花(11岁)随邻居张大花(18岁)去逛商场,张大花抽奖未中,要求孙小花去抽,孙小花说没钱。张大花说:你去抽,我给你10块钱,并拉其去抽奖。孙小花抽中一等奖,张大花对工作人员说,是孙小花抽中的,奖品该孙小花得。回家后,张大花父母找到孙小花父母,说平板电脑是张大花出钱让孙小花抽的,应属张大花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法官释法
本案中,商场的抽奖活动类似于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作出的,只要任何人抽中写有奖品名称的纸条,抽奖人即获得领取相应奖品的权利。该项活动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抽奖人的智力、年龄并无限制,即使中奖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商场也应履行交付相应奖品的义务。另外,结合案件事实,本案中孙小花用于抽奖的10元钱是张大花无条件赠与的,不存在张大花委托孙小花抽奖的问题。
案例四
小学生可以骑自行车上路吗?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南门,小学六年级学生小明(11岁)骑共享单车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时候,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轿车相撞,造成这名学生左腿骨骨干骨折,因伤情严重致使他3个月生活不能自理,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小明花费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12万余元。交通支队认定,因小明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过错行为,认定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小明起诉轿车司机索要赔偿12万余元,法院判决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其余损失由轿车司机和小明各负担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指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释法
本案中,轿车司机将小明撞伤,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因小明对自己的受伤也有过错,故对自己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共享单车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便利,也符合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禁止骑车上路的。即使达到法定年龄可以骑车上路,也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的规定,防止发生事故导致自身受伤。
文字:杨月兰
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