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中心主任 仝志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讲话时,强调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继十九大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来,中央关于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要求越来越具体。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的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和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两个方面任务,具体而且重要,是当前有关工作中必须要抓实和抓好的,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
优化乡村治理要加强党建引领,首先是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在村庄内部,村民利益需求各不相同,习性禀赋各不相同;村民公共事务除了利用好上级资源也需调动村民资源,涉及个别或部分村民利益的事务更需直接面对群众做工作;村庄治理不管什么事务都需要得到多数农户的理解。这使得乡村治理不能依赖科层化的命令式管理原则进行管理。村庄治理中最通行的管理手段应该是示范、引导、说服、教育,这些手段必须要在最基本的人际层次上发挥作用。因此,村庄治理就必须依赖村民中的先进分子,这些先进分子要善于去做利益要求和习性各不相同的群众的工作,要特别善于熟悉和应对本乡本土的治理任务。因此,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正是村庄治理所必需。
村民自治深化更是应该提上议事日程。村民自治制度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建立,四个民主的制度和程序在法规政策上也很完备。但由于缺乏有效形式来培育村民的公共参与精神,使得贿选和参与冷漠的现象有泛滥趋势。还有相当数量村庄的村干部并不能主动依法去召开村民会议。村民自治陷入了“少数人自治”“后三个民主滞后”、制度和组织繁多但村民参与不足的尴尬局面。单纯用法律和行政力量推动、建立示范县示范村来推进工作的手法,在现实中也未能充分显效。因此,深化村民自治势在必行。一是要提高村务管理和决策的村民参与程度,尤其要广泛运用协商民主的形式;二是要加强对村级权力的有效监督。各地要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找到各具特色的做法。目前,在协商民主的运用上,如浙江象山“村民说事”,浙江桐乡“三治融合”等方式都很有创新性。我们还需要更多这样的形式,让村民自治实实在在地运转起来。
乡村治理虽然是乡村振兴的任务,但实际上也是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必须切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