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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修订印发,二者形成制度合力,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于精准。生态问责既不能“高举轻放”,也不能“用力过猛”。如何在“严”与“准”之间找到平衡,是制度落地见效的核心命题。
高悬问责“利剑”,抓实任期责任。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损害必须追责,这是不容含糊的硬道理。过去一些地方存在“离任即免责”的漏洞,个别干部盲目开发造成不可逆破坏,留下“一任政绩、几任包袱”。《办法》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终身追责的核心不是“追”,而是“警”,是通过“终身在场”的问责预期,真正把红线标清楚、底线划明白、高压线通上电,让领导干部切实感受到痛感、绷紧责任之弦,真正做到关口前移、源头防范,把生态风险研判嵌入项目决策、活动审批的各个环节,在每个行使权力的决策之初就把生态账算清楚。
扎紧制度“笼子”,提升治理效能。生态治理是精细活,生态问责同样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需要严密的制度体系保障。少数地方不顾区域差异,把生态保护当作“齐步走”的笼统要求,要么“一停了之”、要么“一放了之”,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办法》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这种“严”与“度”的平衡,体现了问责制度的成熟与理性。精准问责的关键不是“严”,而是“准”,是把问责的尺度与责任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准确区分先行先试中的探索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制度效能的落点不是“惩”,而是“治”,是让领导干部既不以发展之名破生态之防,也不以保护之名行懒政之实,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为绿色转型留足空间,推动保护与开发互促共进、相得益彰,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用好督察“重器”,做到久久为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推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的“法治重器”。从2015年试点至今,例行督察、专项督察以及整改“回头看”驰而不息,传递出了生态保护非一日之功的强烈信号。《办法》把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固化为制度安排,为防止“一阵风”“运动式”整治、杜绝问题反弹回潮提供了长效保障。广大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接续传递生态保护的“接力棒”,把绿色发展的根基扎得更深更牢,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画卷。
作者:彭梦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