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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法人参与诉讼时,可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黑代理”不具备律师执业资质,也不符合代理条件,便通过与公司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以获得“员工”身份,从而代理公司案件打官司。这种仅以代理诉讼为目的签订的合同,双方到底算不算建立了真正的劳动关系?公司又该不该为此支付劳动报酬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2年2月、3月,李某与甲公司分别签订《兼职劳动合同》《北京市简易劳动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并不一致。《兼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李某的工作内容包括签署、提交、领取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提起诉讼、上诉、参加庭审、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双方以按照领取执行款的10%计取确定李某工资。另一份《北京市简易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载明李某工作职务为经理,负责公司法务工作,月基本工资为1万元,另每月补助租房费、生活费、交通费1万元,劳动合同终止时,甲公司必须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万元。
2024年,双方因工资和补助费产生争议,李某申请仲裁,主张其每月工资1万元、补助费1万元,要求甲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2万元、补助费22万元。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裁决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主张其经人引荐入职甲公司,负责协助律师整理材料、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为员工买菜做饭等,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甲公司从未发放过工资,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与甲公司签订《兼职劳动合同》是为了垫资,因甲公司从未支付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仅依据《北京市简易劳动合同》索要工资和补助费。甲公司主张与李某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兼职劳动合同》与《北京市简易劳动合同》由李某准备好后其进行签订,李某是仅接受其委托处理诉讼,追回案外公司欠付款项后才能获得相应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仅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还要考量甲公司是否对李某进行了实质上的劳动管理,即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组织、经济上的从属性关系。本案中,一方面,双方不存在人身上的从属性,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对李某形成连续性、规律性管理。双方虽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但合同作为形式要件不能对抗双方法律关系的实际履行情况,李某虽主张由甲公司法人对其进行管理,但根据李某自己陈述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没有考勤管理,未持续、有规律地接受甲公司工作安排,未形成连续性、规律性、符合劳动合同内容的劳动形式,李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具备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
另一方面,庭审中,李某称从未收到过甲公司发放的工资。李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具备支付工资的经济从属性,也未举证证明其在长达一年的工作时间内向甲公司催要过工资,与常理不符。
综上所述,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甲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对于李某主张工资、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根据上述规定,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持续的劳动关系,包括人事、任用关系等,是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参与诉讼的基本前提,在证明其“工作人员”身份时,需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然而,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黑代理”为规避法律,通过与当事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获得诉讼代理人资格,掩盖“公民代理”的非法目的。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并非是判断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绝对标准,应基于从属性标准,从人格、组织与经济三个方面对劳动关系外观进行“画像”。
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日常管理、提供持续性劳动,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若“劳动者”的工作是诉讼代理,而非公司常规经营业务,且不存在真实劳动管理关系,则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当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目的,亦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愿,旨在以劳动合同的外在形式取得诉讼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劳动合同无法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亦无法基于劳动关系主张工资等相应权益。
法官提示,本案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规代理。法律服务行业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是为了保障法律服务的专业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守护司法秩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选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若轻信无资质人员并与其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不仅难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还可能因违规代理、虚假诉讼等行为,致使公司面临劳动争议、社保稽核等后续风险,最终得不偿失。(王海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