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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私人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到底怎样才是真正回应民生关切?事情的源头,还要从三份协议说起。
事情源于两份车位租赁协议。两个车位分别位于院内和院外,两个停车位都指定停放小明的同一辆新能源车。此外,小明还和物业公司就院外的停车位签订了《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配装及安全使用协议》,就院外车位配装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事宜进行了约定。然而,小明认为院外停车位离家远,虽租赁却未实际安装充电桩,反而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在院内车位配合安装充电设施。
物业公司代理人辩称,根据小区规划,院内车位密度大、空间局促,存在安全隐患,不允许加装充电桩。而且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楼外区域设置了新能源停车位,并增容变压器,完全能够满足居民充电需求。
法官经调查发现,新能源停车位被安排在了院外,场地空旷,一侧紧邻小区外围,另一侧是荒地,用墙体和铁丝网做了区隔。“注意”警示牌醒目地立在入口处,和小区居民明确说明这是新能源车停车区域,因增容电容可能存在危险,提醒居民谨慎进入该区域。绝大多数车位已安装充电桩,停车场划分的停车空间密度很小,甚至于小区里居住的一群大爷大妈还选择在停车位的中间地带兴高采烈地跳着广场舞。停车场还与相邻三个社区设置了行人便捷通道,方便业主直接进出社区。而院内燃油车地面车位间隔紧凑,与人行道、绿化带相邻而设,社区布局密集,缺乏公共活动空间。同时,法官实测了两个车位到小明家的路程差为6分钟。
《民法典》第九条确立的绿色原则,使得民法“在追求个人关系的私本位关系合理的同时,也追求个人利益与自然生态利益的关系和谐。”在充电桩配装纠纷中,需要平衡所有权之上的私人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物业公司单独设立的新能源停车位,与院内的停车位相比,在诸多方面都明确凸显出了安全。与之对应的,是牺牲了业主往返住处的一些便利性,但物业公司在规划上尽量保证了通行的方便,与整个小区的安全相比,牺牲的6分钟是值得的,而且新能源停车场面积也够大,电压更稳定,充电体验也就更好,不会对清洁能源的推广造成负面效应。
最终,法官判决:“对于是否允许在院内停车位上加装充电桩,要根据双方所主张的利益性质,考虑最大利益和最小弊害加以权衡并取舍,才能更好地实现物尽其用、绿色使用。”“若法院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势必会增加某物业公司的管理难度,也容易诱发业主选租充电车位却不充分使用的不绿色合同履行行为,长此以往,弊大于利。”
“对于每一件环境资源类案件,做出的每一纸判决,不只是文字的凝聚,更是对社会民生的回应,对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的实践。”6分钟的路程,不仅是空间距离,更是在个人便利与公共安全、环保理念与现实条件之间找到的平衡点。环资审判法官既要做好环境的守护者,也要当好社会关系的协调者、民生关切的回应者,让绿色发展的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落地生根。(王海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