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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一对新人而言,婚礼都承载着独一无二的重要意义。但备婚周期通常较长,过程中难免出现意外变动。当新人计划将已预定的传统婚宴改为旅行结婚,向婚庆公司提出退款申请时,却遭到婚庆公司拒绝。新人主张协议内容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并要求全额退还预付款。婚庆公司则主张新人擅自改变计划应属违约,拒绝全额退款。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将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9月,小张和小王在婚博会上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婚宴服务项目类型为“连理”,原价21900元,优惠后价格17000元,其中包含首付款5000元,中期款10000元,尾款2000元,婚礼日期及地点均标注为“待定”。“协议具体条款说明”部分载明:“婚礼服务方按照服务项目要求为新人提供所需服务。协议签订当日,新人方需交纳合同金额30%的首付款(含20%定金);婚礼策划方案以及所有服务项目均确定后,不晚于婚礼前25日新人方需交纳不少于合同总额50%的中期款,如有新增产品费用,需同时缴纳;余下20%尾款于婚礼前一天付清。”当日,小张和小王向婚庆公司支付首付款5000元。
2023年11月,小张和小王因计划将传统婚礼改为旅行结婚,遂向婚庆公司提出取消婚庆服务,并要求全额退还5000元首付款。婚庆公司提议双方共同寻找新客户转让订单。直至2024年4月,小张和小王未能找到承接订单的新客户,于是联系婚庆公司工作人员主张解除《协议》并协商退款事宜。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小张和小王,因个人原因取消服务需扣20%违约金(约3000余元)。小张和小王则认为婚庆公司提供的《协议》系格式合同,应属无效,且婚庆公司没有任何成本支出,应全额退还首付款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小张和小王遂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庆公司退还首付款50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张和小王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礼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协议具体条款说明”部分虽为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协议》内容亦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
2023年11月,小张和小王因个人原因计划将传统婚礼改为旅行结婚,未能找到承接订单的新客户后,明确向婚庆公司提出取消婚庆服务并主张退款,双方合同关系已于当日解除。合同解除不影响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小张和小王作为主动取消《协议》的一方,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协议具体条款说明”中“协议签订当日,新人方需交纳合同金额30%的首付款(含20%定金)”可理解为“合同总金额的20%为定金”或“首付款的20%为定金”,因《协议》系婚庆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法院依法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婚庆公司的解释,即“首付款5000元的20%为定金”,核算定金金额为1000元。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因小张和小王违约,1000元定金不予退还;剩余4000元首付款,婚庆公司应予以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婚庆公司退还小张和小王4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新人选择婚庆服务并支付预付款时,需注意防范风险,避免因计划变更而陷入退款纠纷。新人在签订婚庆协议时,需重点查看定金规则、服务项目及进度、违约责任等条款。若相关内容为格式条款,需确认商家是否以加粗字体、解释说明等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当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或不同解释时,应及时与商家沟通明确格式条款含义,以非格式条款或补充协议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免发生纠纷。若新人因婚礼计划调整(如取消、延期等)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第一时间与婚庆公司沟通,说明情况并协商解决方案,避免因拖延沟通扩大损失。双方可尝试通过转让订单、调整服务时间等方式尽可能减少损失。由于备婚周期较长,新人在与婚庆公司沟通婚庆服务事宜时,应注意留存婚礼服务协议书、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本案中,小张和小王提交的《协议》、转账记录以及与婚庆公司的微信沟通记录,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王海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