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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过程中,有的人为了省中介费,可能在接受中介服务后,想要绕过中介直接与房东签约,这种行为俗称“跳单”。通州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涉及“跳单”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跳单”行为看似“精明”,但违背诚信原则,更暗藏多重法律风险,甚至可能得不偿失。
2023年6月,刘某联系甲中介公司的田某,询问可承租的房源,田某根据刘某需求为其推荐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田某向刘某介绍房屋信息,带领刘某及其配偶两次至现场看房,并多次协助刘某与房东沟通租金、免租期等关键问题。期间,刘某多次要求田某帮忙盯住该房源。7月14日,田某将房主的联系电话告知刘某。随后两天,刘某微信告知田某“因价格没谈拢,不打算租了”。近一周后,刘某的配偶以个人名义直接与房东签订了涉案房屋的《租赁协议》。甲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其亲朋好友,然后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表现形式之一。刘某主动联系甲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房源,甲中介公司按刘某需求为其介绍房源、带看现场,并就房屋租金、租赁方式等多次与房主及刘某进行沟通协商,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可以认定甲中介公司为刘某提供了中介服务。而刘某在从甲中介公司处获取重要信息后,一边向甲中介公司表示不再考虑承租该房屋,另一边却出现了刘某配偶与房主直接签订租赁协议的事实。综合甲中介公司为刘某提供服务的内容、刘某与张某的夫妻关系、租赁协议签订时间等因素可以认定刘某利用了甲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应当向甲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认定“跳单”违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居间合同关系成立。只要委托人实际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例如签署看房文件、实地查看房屋、参与由中介主持的价格磋商等,即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不一定非要签订书面合同。二是利用了中介服务成果。委托人最终达成的交易,必须是中介人努力提供的特定交易机会(如独家或非公开的房源信息)或不可或缺的媒介服务(如有效撮合双方见面、促成关键条款达成等)的直接结果。若交易达成与中介服务无直接因果关系,则不构成“跳单”。三是存在规避中介的主观故意。委托人明知中介人已提供促成交易的服务,却故意选择不通过该中介人完成交易,核心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应付的佣金。
法官提示大家,试图通过让亲友代签合同来“绕开”中介,是典型的规避行为,法院一样会认定“跳单”!诚实守信是立足社会的基石,贪图小利可能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王海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