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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光肩的不怕穿衫的”,现在一些债务人为了达到逃债的目的,千方百计让自己“脱鞋光脚”,想方设法让自己“财产归零”,导致债权人胜诉也无法执行到财产。面对这些“狡猾”的债务人,债权人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赵甲与赵乙兄弟二人均为其家族企业某食品公司股东,因该公司拆迁,获得巨额补偿款。赵甲希望停止经营,分割补偿款,赵乙则欲继续经营该公司。经过各方协商,赵乙、某食品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赵甲出具《说明》,承诺赵甲退出经营后给付赵甲500万元,并现场向赵甲支付了80万元,同时约定了后续款项支付时间。
2018年4月9日,赵乙与吴某签署离婚协议,约定1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2号房屋(吴某婚前个人财产)及吴某名下银行的存款归吴某所有;某食品公司股权归赵乙个人所有,由此产生债权债务均由赵乙个人负担;夫妻共同债务共580万元及婚姻存续期间赵乙对外债务均由赵乙负责。
因赵乙未如期向赵甲继续支付款项,2021年8月27日,赵甲将赵乙诉至法院,要求赵乙支付剩余款项。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赵甲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赵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赵乙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1月18日,赵甲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赵乙与吴某离婚协议中1号房屋归吴某的赠与。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赵甲如今以债权人撤销权提起的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此外,赵乙和吴某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至于1号房屋归属是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自愿达成的一致分割意见,上述财产分割方法也是考虑到吴某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压力,并不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同意赵甲的诉讼请求。
赵甲称他与赵乙在微信沟通中,赵乙仍多次称呼吴某为“媳妇”,并表示跟吴某“凑合过”,因此赵甲其并不知道赵乙和吴某已经离婚,更不知道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2022年8月收到他们的离婚协议书后,才知道他们协议将财产全归吴某,债务全归赵乙,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意图已经很明显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乙在与吴某离婚后仍以“媳妇”称呼吴某,此行为在夫妻离婚之后不合常理,因此赵甲称其对赵乙、吴某离婚并不知情符合常理。另外,即使赵甲后来知道赵乙、吴某离婚,也并不意味着其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知情。“撤销事由”指向的应当是具体的财产分割条款而非笼统的离婚事宜。仅知道离婚事宜而不清楚具体的财产分割条款内容,债权人也无法对债务人提起明确而具体的撤销权诉讼。
此外,吴某在离婚前明知赵乙存在涉案债务尚未清偿,在此种情况下,赵乙、吴某协议离婚,并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归属吴某;股权虽然分割归属赵乙,但是股权已于2017年协议转让给第三人,加上公司已是负债经营,等于公司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赵乙个人债务等所有债务均归属赵乙。此财产分割方法明显极其不均衡,导致赵乙无财产清偿自身债务,影响了债权人赵甲的债权实现,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中的“无偿转让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赵乙与被告吴某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1号房屋归协议人吴某所有”的条款。
判决作出后,吴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吴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本案通过严格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明确“为躲债无偿放弃财产不可为”,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何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债权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从而干涉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的自由,旨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但注意债权人撤销权仅能通过诉讼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有三: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行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实施了有偿处分行为,且有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存在恶意;三是上述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案中,赵甲主张的债权最终是通过2021年的民事判决予以确定,赵甲所依据的债权虽然确认于赵乙、吴某离婚之后,但是形成于赵乙、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赵甲对赵乙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同时,撤销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特别注意的是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无需考虑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
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相关法律行为被撤销后溯及该行为被作出时不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回归。
本案中,赵乙与吴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归属的条款被撤销后,涉案房产将重新归属赵乙与吴某共同所有,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三、离婚没有真假,债务无法逃避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里,法官提醒大家,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此外,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