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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给付抚养费一方失业导致收入减少、身患疾病需要支出大额医疗费,是否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子女的抚养和父母的压力之间如何平衡?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一起诉请降低抚养费的案件,我们一起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女方张某与男方李某于2013年生育一子小李。2014年双方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小李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小李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李年满十八周岁止。
之后张某再婚,婚后再育一子。近几年,张某很长时间处于待业状态,工作后张某每月工资收入降低至4000余元,张某的丈夫也因工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张某自2023年1月起未再给付小李抚养费。2023年10月,张某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自2023年1月起每月降低小李抚养费至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调解书确认了张某每月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该调解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张某应按照调解书的约定给付小李2023年1月至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
但在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发生重大变化时,约定的或者法院判定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调整。本案中,张某主张调整抚养费数额的理由是其收入减少、配偶工伤、家庭负担较重,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负担能力较之调解书作出时确有变化。考虑到张某近年来的收入变化趋势、家庭负担、小李的花销等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给予张某两年的过渡期,自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其他时间段的抚养费数额不予调整。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降低抚养费数额?
抚养费包含子女成长所需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稳定的抚养费给付关系着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抚养费一旦确定,不宜轻易降低。但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酌情降低抚养费给付数额。
一是出现了无力继续承担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情况。如因天灾人祸等导致减少或失去收入来源;国家政策、社会环境等原因导致失业、收人减少;因事故、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严重患病需支出大额医疗费等情形。如果仅以再婚再育导致负担加重或者新购住房需要支付大额贷款等可预见的理由主张降低抚养费,一般不予支持。
二是继续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将会导致义务人严重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如果给付抚养费一方虽然生活负担大幅加重,但是其积蓄仍能支持其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则对其抚养费降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主张降低抚养费应当提交什么证据?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主张降低抚养费的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应当更加充分、详实。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映其真实全面的经济状况,则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明原抚养费数额的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房产证、行驶证、存折等财产证明,工资流水、个税缴纳记录等当前收入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等失业证明,病例、医疗费缴费凭证等证明。上述证据应足以证明给付抚养费一方出现了无力继续承担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情况,无力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或继续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将会导致义务人严重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降低抚养费数额是帮助负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一方度过难关、缓解暂时性的生活压力,父母仍应当积极就业,为未来恢复正常给付抚养费打下基础,用实际行动来呵护、关爱子女,尽可能减少由抚养费降低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王海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