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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个特别程序案件,通过父亲去世前留下的遗嘱为其子指定监护人,继续守护孩子的生活,延续深情父爱。
郭先生的孩子小郭先天智力残疾,不具备完全的生活自理能力。郭先生的妻子去世后,郭先生一直一个人照顾着智力残疾的小郭。后郭先生通过法院确认小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小郭的监护人。2018年,郭先生感到自己年龄渐大,终日忧心自己去世后小郭无人照料,便写下一份遗嘱,写明自己去世后,由小郭的堂兄大郭及两名街坊共同照料小郭的生活,日常支出从郭先生遗产中支付,遗嘱由郭先生签名并写明日期。
2023年,郭先生去世。小郭由大郭与另一个堂兄郭某某共同照料,虽然郭先生遗嘱指定了另外两名街坊一同照料,但二人均表示年纪已大,无法承担监护小郭的责任,不愿担任小郭的监护人,同意由大郭担任小郭的监护人。后大郭诉至法院,要求担任小郭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作为小郭的父亲及原监护人,生前为充分考虑小郭的生活保障,提前对其监护事宜做出安排,在遗嘱中指定大郭和两名街坊照顾小郭的生活,属于对小郭监护人的指定。最终法院尊重郭先生的遗志,同时结合三位被指定人员的意见,指定大郭为小郭的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人是《民法典》设立的一项监护人确立制度。《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据该条规定,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郭先生在终老之际,通过一纸遗嘱为有智力缺陷的儿子指定自己信赖的人作为监护人,在自己去世后继续照顾儿子的生活,遗嘱中满纸皆是拳拳父爱。
遗嘱指定监护人需符合一定条件:一是设立遗嘱的人为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正在担任监护人。三是指定监护人应以遗嘱的方式提出,且遗嘱应当符合一般遗嘱的要件。本案中,郭先生的自书遗嘱需由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四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并不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遗嘱生效后,在监护人确认中,遗嘱指定的监护人相对于其他人具有优先顺位,但遗嘱指定的监护人能否成为监护人,还需要结合被指定人的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本案中两位街坊年纪较大且明确表示并不愿意担任小郭的监护人,法院并未强行指定二人为小郭的监护人。
在程序上,遗嘱指定监护人要求通过诉讼程序确认监护人身份的,所适用程序为特别程序,由法院对遗嘱内容、被监护人情况等进行审查后通过判决确认。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是子女血缘关系最亲近的人,遗嘱指定监护人是父母对子女之爱的延续,亦是父母死后对子女的持续守护。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允许父母在去世前以遗嘱形式为未成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指定监护人,充分展现了法律对父母子女亲情的维护,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作者:王海陆 来源:北京通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