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公司违法减资时,减资股东承担什么责任?减资之前尚存争议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属于已知债权人?是否需要向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股东减少其认缴出资,减资程序违法时,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并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减资流程,实现公司注册资本从“认缴制”到“限期认缴制”的转变。对于许多民营企业来说,“减资”不仅仅是财务数字的调整,更是企业战略调整和市场适应性的体现。因此,灵活运用减资这一工具,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和经济挑战。
为推动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通州法院举行“通法营商助企”系列新闻通报会第一场,聚焦民营企业减资案件,发布《北京城市副中心民营企业减资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3)》,以司法“实举措”,助力优化营商“大环境”。本次通报会由通州法院政治部主任郜超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民二庭庭长曹越和副庭长吴可加出席通报会。
通报会上,张朝阳通报了该院自2016年至2023年审结的涉公司减资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他表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公司减资时应当通知的债权人的范围、通知与公告的适用、公司违法减资的法律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公司股东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公司要求进行减资并分配减资款、减资程序尚未履行完毕前股东是否可以请求返还投资款等。
“以公司减资程序为例,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了公司减资程序的规范要求,包括披露公司资产信息、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向债权人披露公司减资信息、履行公告及通知程序等。如未履行上述程序性规定,即存在瑕疵减资的情形。所以就要求企业在减资中注重相关程序的规范。”曹越针对公司减资纠纷审理情况及焦点争议,紧扣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民营企业减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分别从通知债权人方面、内部决议程序方面以及公司减资程序方面进行了法律风险提示。
吴可加对三个涉企业减资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提示。在一起“公司减资时未书面通知有争议债权的债权人”案件中,吴可加提示,公司经营期间除了发生已知的债权债务,还可能产生或有债务或者潜在债务,所以公司减资需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法定程序包括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和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股东减资之前尚存争议债权的债权人属于已知债权人,股东减资时公司应向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据悉,除发布《白皮书》向民营企业提示公司减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控建议之外,一直以来通州法院多措并举, 燃旺“优化营商环境”之火,为民营经济发展赋能。一方面积极搭建“四维一体”服务保障体系,开通涉“两区”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并搭设10间个性化、场景化调解室,同步优化云端谈话调解平台功能,高效处理存量矛盾纠纷。另一方面与区单位共同设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与区工商联联合发布《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十项举措》,发布至今已让500多家企业从中受惠。同时主动赴中小微企业走访普法,30余次“零距离”问需于企,“面对面”答疑解惑,精准护航企业发展。
郜超指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没有“休止符”,只有“渐强音”。只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让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通州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创新商事审判模式,夯实助企服务举措,大胆作为、积极作为、创新作为,用生动的审判实践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副中心经济大局发展贡献力量。(王海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