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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通州法院法官助理刘析鹭来到通运街道的诉源治理共建点就《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内容以及“假离婚”的法律风险问题,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宣传讲座。
案例:
李某和童某是两口子,小两口大学的时候就谈恋爱了。李某漂亮文静,男方高大英俊,谁看见谁都说两人般配。大学毕业之后,两人都留在北京并结婚,通过奋斗,很快就在北京市朝阳区买了第一套房。
童某始终觉得,自己深爱着李某,两人一定会白头到老。但没过几年,慢慢两人开始有了一些积蓄,于是李某向童某提出,通过“假离婚”再购买一套房屋,善良的童某欣然同意。为了让作为女性的李某安心,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童某自己净身出户,把所有的财产都写在了李某名下,并且自己继续还着之前购买住房的房贷。
“假离婚”以后,两人支付了购买住房的购房首付款80万元,其中70万元李某说是从自己父母处借的钱,并出示了转账记录,并将这笔钱又从李某的账户转到了童某的账户,于是童某以自己的名义给李某打了借条。
但是买房后不久,童某发现李某总是找茬吵架,甚至说自己有外遇,童某十分不解李某性格的变化。之后,两人争吵越来越多,最后李某提出分手,因为两人已经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就又重新写了一份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第二套房屋归童某所有,但是童某要还给李某70万元,童某十分伤心生气,但还是签了协议。他以为李某只是闹小孩子脾气,过一段时间就会好的。
童某没有想到,他等来不是李某的回心转意,而是法院的传票。李某以童某一直不归还70万元为由,将童某告上了法庭,开庭时,法官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李某坚持不调解,而童某却说,我还是那个我,我希望复婚,并且反复解释说自己从未出轨。令我们非常惊讶的是,李某却笑了,说复婚已经不可能了,她已经再婚并且怀孕。调解无效,最后法院判决童某归还70万元及利息,童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分析
感情风险:“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一方想要复婚,另一方不肯复婚,任何人包括法院都不能干涉,更不能强制他人的人身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只有一种方式,即双方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任何情况下,法院都不可能判决结婚,无论双方是“假离婚”,还是谈恋爱时有任何书面约定。
财产风险:伤感情又“伤钱”
第一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婚前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净身出户,可能背负债务。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当双方未“依约”复婚时,“净身出户”一方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权。诉讼有风险,证据充分的,离婚后的财产协议可能被法院撤销,重新对财产进行分配。证据不充分的,离婚财产协议也可能被认定有效。
第三离婚期间,对方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离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若无约定,不发生共有。
第四丧失相互的继承权。离婚后,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必然丧失相互的继承权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法律不存在“假离婚”,夫妻双方只要对婚姻协商一致,经过必要的法定离婚程序,两人的婚姻关系就真实解除。婚姻不是投资房产的工具, “假离婚”于社会有害,于己也有巨大的感情和财产风险。
希望大家拒绝“假离婚”,珍惜家庭,珍惜亲人!
文字:刘析鹭
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