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正在阅读:民事管辖相关法律知识
首页> 专题频道 > 正文

民事管辖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2020-03-26 12:04

  一、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我国法院体系及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基层法院管辖案件:

  二、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原告就被告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所地(户籍地)

  单位: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别类型的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有排他性,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何婉如)

 

[ 责编:孙满桃 ]
阅读剩余全文(

相关阅读

您此时的心情

光明云投
新闻表情排行 /
  • 开心
     
    0
  • 难过
     
    0
  • 点赞
     
    0
  • 飘过
     
    0

视觉焦点

  • 彭丽媛同埃及总统塞西夫人依缇萨尔茶叙并参观小型手工艺品展

  • 习近平抵达开罗对埃及进行国事访问

独家策划

推荐阅读
黄渤海伏季休渔期正式结束,沿海各地渔港千帆出海开启秋捕,海洋渔业生产有序推进。
2026-09-02 13:55
贵州黔西水稻迎来秋收,村民抢抓晴好天气收割,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保障粮食安全。
2026-09-02 13:44
江苏宿迁苏宿工业园区打造“5分钟健身圈”,市民于晚霞之下休闲健身,乐享城市文体生活。
2026-09-02 13:40
甘肃临泽戈壁晒场上制种玉米晾晒正忙,金黄籽粒铺就戈壁种业丰收图景。
2026-09-02 13:35
贵州锦屏邮政无人配送车投入乡镇运行,完善县乡村物流网络,畅通山区城乡双向流通。
2026-09-02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