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新生儿也有民事权利
孟亚生
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民法专家认为,死亡赔偿金属财产损失赔偿,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这种损失应与赔偿权利人实际生活地的居民收入等因素相联系。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据该规定,胎儿出生后就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法律只是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及60岁以上老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作出了特殊规定,而没有规定新生儿受到人身损害死亡不可索赔或者与成年人死亡赔偿标准有所区别,因此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新生儿死亡同样有权索赔死亡赔偿金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专家说,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过去的司法实践屡有争论,往往把死亡赔偿金和亲属精神抚慰金相混同,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选其一。这一观点主要源于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可同时予以保护。这一重大变化结合该解释第三十六条二款之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常州市中级法院对杨霆、章洁夫妇同时主张的这两种权益同时予以保护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八种举证倒置规则,其中第二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案是由家装环境污染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实行举证倒置有法律依据。
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产科专家接受采访时说,阿普卡(APGAR)评分是一种简易的临床评价刚出生婴儿窒息程度的方法,内容包括心率、呼吸、对刺激的反应、肌张力和皮肤颜色等五项,每项0~2分,总共10分,评分越高,表示窒息程度越轻,存活率越高。此案中,杨霆、章洁夫妇所生的新生儿阿普卡(APGAR)评分为1分,说明婴儿的多脏器畸形严重,存活率极低,可能曾受到多方面的侵害,法院认定婴儿的死亡系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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