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经过
被告:肿瘤与污染是否有联系,说不清
今年1月15日和2月10日,南京玄武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都是委托律师出庭。帝豪开发商认为,陆明2004年底离开别墅,2007年发病,2008年底才起诉,早已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开发商称,这套别墅在出租后不久,就经过两次转手,卖给了相关买主,他们既不是实际侵权人,也不是所有权人,只是受买主委托继续租房而已,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帝豪物业更是叫屈不已:“别墅是2001年租出去的,我们公司2003年才成立,2003年之前的事,怎么能让我们来承担责任?”
两被告还认为,陆明所患的恶性肿瘤与装修污染之间到底存不存在联系,还说不清。就算存在联系,也难以确定联系有多大。他们甚至反问:“他长期在化工企业工作,现在生了病,怎么不说跟工作环境有关?偏说跟几年前住的房子有关!”
原告:请被告拿出生病与污染无关的证据
两次庭审中,原被告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激辩:1、陆明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两被告主体是否适格;3、陆明所患恶性肿瘤与别墅室内甲醛及TVOC含量超标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前两个争议,法官都支持了原告方,即认为陆明在确诊一年后(2008年12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均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适格主体。而第三个焦点,则是影响案件判决的关键。
陆明的律师认为,根据法律上对于装修污染案件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陆明只需证明他的房子有装修污染,并且他生病了即可,应当由被告来举证证明陆明的病与装修污染无关。
法院判决
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原告败诉
法官认为,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损人需举证证明环境污染事实及自身受损害的事实,且在一般情况下这类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够造成这种损害。但在本案中,陆明只能证明别墅在他居住期间存在环境污染,以及他自身受到损害的事实,却不能证明他自身损害到底是何种因素所致。
审理中,法官就甲醛、TVOC对人体的影响及人体皮肤软组织肉瘤的成病诱因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咨询了专业机构。医学专家表示,陆明所患的恶性肿瘤病因有很多种可能,目前的科技与医学病例无法确认他所患的病与甲醛、TVOC超标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另外,他发病的时间距离入住别墅长达近七年,不排除其他因素致病的可能,比如他的自身免疫力,他所处的环境因素等等。另外,这栋别墅里当时还住着陆明的家人,事后也住了其他住户,都没有出现类似病例。
法官综合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无法确认陆明患病与别墅环境被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以上原因,法官驳回了陆明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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